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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两位老人起诉子女不为赡养费 为的竟是……

【 发布时间:2020-08-03 】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这句话经常在我们耳畔响起,可一些人却做不到,给老人足够的陪伴和关爱。

近日,颍泉法院闻集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老人起诉子女,不为赡养费,为的是子女多来看看他们,父母和子女渐行渐远。

家住闻集镇的马某、王某年过七旬,共生育二女一子,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孩子抚养长大。

但近几年因家庭生活琐事,两人和儿子、女儿的关系恶化,感情日渐疏远。

近期,由于患病,马某生活不能自理,子女就赡养问题产生争议,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两位老人遂将子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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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子女愿意多看望老人。

受理案件后,法官赶赴原告所在村委会实地调查,决定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称,此次诉讼的主要目的并非索要赡养费用,更多的是想要子女给予心灵慰藉、精神关爱。

法官对被告释法说理,动之以情,被告最终认识到平常对老人关爱不够,表示以后会多孝顺老人。

同时,法官劝解原告,子女常年在外务工,收入低,家庭负担重,对老人难免会疏于照顾,作为父母,应当多理解他们,不能过于苛求。

经过长达3个小时的耐心沟通,原被告多年的心结终于被解开,最终就赡养事宜达成协议。

对父母精神赡养,是应尽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有物质赡养的要求,也有精神赡养的要求。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可见,一切事关老年人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的问题,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一样,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原标题:给父母的爱,不能“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