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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滁州市区地下停车位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车位只能在业主之间转让

【 发布时间:2022-05-21 】

滁州市本级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停车位(库)管理,保障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南谯区、琅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区)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国有出让土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地下空间,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界限,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停车位(库),不包含机械停车位和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建设的用地、规划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明码标价的价格备案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相关税收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的销售和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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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位(库)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下停车位(库)应当与地表项目一并结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地表建设用地最长土地使用期限和用途认定。

第六条 地下停车位(库)应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地下停车位(库)规划建设标准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和其他相关规定。地下停车位(库)应明确划定界限、标注编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注明地下停车位(库)建筑面积、车位总数,其附图应有地下停车位(库)总平面布置图、交通组织图、地下建筑基地范围及平面坐标、竖向标高等内容。

第八条 地下停车位(库)应以个(间)划分定着物单元,单独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地下停车位(库)划线车位按照车位线中线投影面积、车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销售和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记载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宗地面积。

第九条 地下停车位(库)实行现售制度,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对外销售。销售时要依据实测报告建立车位销售表,并进行销售网签备案。

第十条 销售或赠与的地下停车位(库)需单独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

第十一条 地下停车位(库)可售车位应当向本小区业主按照规划比例配售,在销售时需在售前公示,并对有购买意向的业主进行登记,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出售。

第十二条 地下停车位(库)在办理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地下停车位(库)未出售的,可以向有需求的业主出售第二个停车位(库),出售之前必须在小区主出入口、车库出入口等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售前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当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应采取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出售。每户在本小区内最多只能购买(含附赠、租赁)2个地下停车位(库)。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地下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应当公开,小区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位(库)原则上只能在本小区业主之间进行转让。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原则上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 个人销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地下车位(库)的首次登记,地下车位(库)随地表项目一并办理首次登记。单独申请配建地下停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停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完成首次登记,业主可提交销售合同、完税凭证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产权不清或建设单位依法清算注销或长期失联的,可由辖区政府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方式,办理首次登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单位未将地下停车位(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出让合同约定,但地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地下停车位(库)且方案已经审批通过的,视同与地表项目同步取得出让性质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地下停车位(库)长期租赁合同的(租期加附赠期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将租赁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后办理登记手续,开发企业不得再次收取费用;建设单位已清算注销的,经公告无权利人主张的,可依据备案的转让(赠与)协议或长期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标题:滁州市本级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