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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收废品时被狗咬伤手臂 狗主人赔偿18000元

【 发布时间:202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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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18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受被告电约去被告家收取废旧物品,在到达后院废旧物品的存放处后,携带秤钩准备称重。被告在后院饲养狼狗一只,并将狼狗拴在狗笼上。原告前去称重时,狼狗突然窜出将原告的左臂咬伤,花去医疗费10000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此次伤害中存在重大过失,因原告手持木杆秤,木杆秤带着铁链和铁钩子在不停地晃动,特别是近距离走到被拴的狗面前,自然会产生攻击狗的假象,从而激怒被拴的狗导致原告被攻击受伤,故因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被告的赔偿责任应予减轻。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在经过栓狗的附近时,并没有挑逗或者其他主观上激怒狼狗的行为,尽管原告手持的秤杆可能会给狗造成被攻击的假象,但手持秤杆是原告进行收购废旧物品不可避免的行为,故原告在本次损害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却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致狼狗咬伤原告,故不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以案释法 第178例】被狗咬伤手臂,狗主人赔偿18000!